【本報訊】逾百名市民去年3月1日在元朗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示威,其間一人遭警方截查,衣袋被搜出一支載有稀釋辣椒液的噴劑。保安員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昨指辣椒噴劑不是市面可購,顯示他有預謀,一旦使用會對他人構成威脅,判入獄4個月。保安員就定罪提出上訴,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歐陽聯發
報稱為保安員的林達榮(26歲)的親友及支持者得悉他不用還柙後,不禁鬆一口氣。大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日現身示威現場純為觀看,並非參與者;隨身攜帶的辣椒噴劑與示威無關,被告無意傷害他人,沒攻擊意圖。辯方又指,辣椒噴劑不會構成永久傷害,相對其他武器傷害性較低。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的家人、朋友及上司撰寫,提及被告來自基層家庭,小一時被診斷患輕度弱智,表達能力有困難。被告常做義工,不時派飯予露宿者,他現已吸取教訓。辯方指上司為被告主動募集工友簽名支持,今次定罪,被告勢必失去保安牌照,已是深刻提醒。
非市面可購 官指有預謀
暫委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涉案辣椒噴劑不能從市面上購買,被告有預謀犯案,並非一時之氣隨手拾物當武器。而且當日逾百人參與示威,在旁有市民及警員,一旦被告使用辣椒噴劑,在場人士的安全定受威脅。
彭官同意辣椒噴劑不會如其他武器例如刀般造成永久傷害,被告被捕一刻亦無使用辣椒噴劑。他續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但若果有人超越界線,圖用暴力達到目的,則須判阻嚇刑罰。
辯方判刑後隨即就定罪提出上訴,指被告不曾招認任何攻擊意圖,彭官裁定被告有意圖傷害別人,只是由環境證供推斷出來,定罪欠穩妥。另外上訴排期需時,相信上訴展開時被告已服刑完畢,望能保釋等候上訴。彭官准被告以現金一萬元擔保外出,每星期3次去警署報到,及不得離港。控罪指被告於去年3月1日在元朗壽富街,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樽含有辣椒碱、二氫辣椒素及異丙醇的液體混合劑。證供顯示,涉案辣椒噴劑其實是一支橙汁飲料樽,樽蓋改裝成噴嘴,噴壺射程約一米,若液體接觸眼睛可造成灼熱及刺痛。
案件編號:TMCC5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