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與業主有租務糾紛的租客指稱,業主擅闖住宅,其部份私人物品不翼而飛,向警方報失竊。負責案件的高級督察卻將單位封鎖兩日,遭租客投訴濫用職權。監警會認為該高級督察做法不公和不合理,指警員應避免介入租務糾紛,只需處理執法部份,結果投訴證明屬實。該案件發生於2012年,投訴人因租約問題與業主發生爭執,數次報稱遭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事發當日投訴人發現業主帶着裝修工具擅闖租住單位,投訴人更發現部份私人物品不知所終,於是報警。
投訴警察課訓諭
警方以涉嫌盜竊罪拘捕業主,負責該案的高級督察以投訴人及業主未能證明是單位真正居住者為由封鎖單位。兩日後,該高級督察將單位歸還投訴人。但投訴人認為該高級督察在無充份理據下封鎖單位是濫權。
投訴警察課最初調查認為該高級督察並無過錯,但監警會審視個案時,發現該高級督察在沒有任何文件證明投訴人與業主的關係前封鎖單位,其間又無調查釐清二人關係,兩日後在沒有進一步證據下將單位歸還投訴人,監警會認為相關決定是不公和不合理。投訴警察課最後接納監警會觀點,投訴證明屬實,向該高級督察訓諭。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