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泰港龍航空發生機組人員嚴重超時飛行事件,被業界質疑罔顧逾百乘客安全,涉事機組人員執勤時為通宵當值,執勤超出民航處的飛行標準指引上限規定逾3小時。多名航空業內人士都指事件罕見,民航處已就事件展開調查,並要求國泰港龍就事件提交報告。
記者:龔蕙芝 關英傑
根據民航處的飛行標準「CAD 371」文件指引,為避免機組人員過勞而危害飛行安全,處方對飛行職務時段(Flight Duty Period)設時間上限,嚴格限制機組人員不同航程的工時,由9小時至14小時不等,除非與生命有關的緊急情況,否則不可超時3小時或以上。
今次「超飛」事件發生在周日(6日),國泰港龍航空一組7名機組人員,包括正、副機長及5名空中服務員,於當日凌晨1時25分當值,至2時48分他們負責的KA318航機,載着158名乘客由香港機場起飛,原定飛往南韓釜山,但中途因天氣惡劣,須臨時轉飛往首爾仁川機場,最終於當地時間早上7時50分降落。約一小時後,因釜山天氣情況好轉,航班再度啟航飛往釜山,並於早上10時12分着陸,乘客安全抵達。
機長決定延長執勤
按規定,該組機組人員由值班起計,折返釜山時已當值逾9小時,如再執勤由釜山飛返香港肯定嚴重超時,據消息稱,當時航空公司有人向機組人員提出兩個方案:「一為超時2小時飛往台灣,由另一班機組人員接班返回香港;二是超時3小時直飛香港。」最後機長決定直接飛返香港,駕駛航班KA319接載124名乘客於下午2時11分返抵香港機場,全組人最後當值時間為12小時46分,比規定上限9.5小時超出3小時16分鐘。
國泰港龍空勤人員協會主席莫海珊直指事件罕見,從業20年都沒有聽聞超時3小時,對此表示不解,「一般突發情況都會換機組人員先再飛,因為係涉及操控機械,如果超時會疲勞,有飛行安全問題」。莫指機長有酌情權延長執勤時間,但超出2小時已經要提交報告,更遑論超時3小時,工會亦有向公司提問,獲知公司亦關心並調查事件。
超出機長行使權力
另有機師解釋,民航處是根據法例監管航空業的飛行職務時段,「呢個係法律,有別於一般打工仔理解成普通嘅OT,係要嚴格遵從,如果唔係有緊急情況或者無可預計的突發事件,超出3個鐘已經屬於illegal(不合法)」。而決定延長飛行職務為機長決定,「呢個係機長行使嘅酌情權,連航空公司都唔可以強迫執行,但如超出3小時就係超出權力」。該機師指,民航處必定會索取報告,調查機長決定是否屬判斷錯誤,「每次飛前要作飛行預算,機長真係行使酌情權超時,一般最盡只會預2個半鐘,以防超出規定」。
國泰港龍航空發言人指,涉事機長經計算釜山返港的飛行時數及考慮全體機組人員的狀態後,決定行使酌情權延長執行時數,做法符合民航處指引。
民航處發言人表示,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航空公司必須符合指引規定的飛行時間限制計劃,以規管每名機組人員的最高飛行時間及休息安排,而機長在航班遇上不可預計的情況時,有權運用酌情權延長最高執勤時數,事後必須向航空公司提交報告,如超時2小時須向民航處報告,而延長時間一般不應超出3小時,過去一年就收到36宗涉及超時的報告,其中一宗為超時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