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衝擊立會官斥行為屬暴動

青年衝擊立會
官斥行為屬暴動

【本報訊】佔領運動期間網上誤傳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一批示威者以鐵馬等撞毀立法會玻璃門及外牆,其中兩人認罪後被判囚3個半月。高等法院早前駁回二人的上訴,昨頒下判詞,指上訴人的行為雖不是法律所指的暴動(Riot),但本質也屬暴動性質的行為(Riotous)。個人雖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干犯不負責任的非法行為,須判即時監禁。

上訴駁回 判囚3個半月

法官張慧玲指前年11月19日案發當天,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已向示威者澄清不是審議網絡23條,但上訴人戴志誠(25歲)及石家輝(25歲)仍衝擊立法會,考慮到他們的暴力程度、集會時間之久等,認為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即使沒有案底,也需判即時監禁。
法官認為必須向公眾傳遞清楚訊息,即使各人有言論、集會自由等憲法權利,但他們也必須尊重法律以及秩序,不能破壞公物,甚至傷害他人,法庭不會容忍不負責任的非法行為,所以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戴、石及另一被告張智邦承認刑事毀壞等罪,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裁判官改判3人監禁3個半月。張則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HCMA579/15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