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涌女居民2013年在單車徑踩單車時,被指沒按交通標誌下車推單車而遭票控,罪成被罰款500元。她認為圖案(圖)意思含糊,予人相反意思,在高院成功推翻定罪。惟終審法院昨聽取陳詞後,推翻有關結果,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毋須將她重新定罪。
代表何來的資深大律師稱,涉案標誌意思模稜兩可,不知是提示上車或下車,根據運輸署報告,署方承認要加強市民認識標誌,故不止一人誤解標誌含意。何一方續指,署方無強制規定所有道路使用者熟讀路標規則。馬道立指律政司一方認為道路使用者守則有明文規定,若是正確則道路使用者有責任閱讀。何一方回應指不能期望來自五湖四海的人都熟讀。
案件編號:FACC 7/20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