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機電工程署訓練組督察被指為轉工的技術員下屬撰寫工作表現報告後,向對方索1,000元,最終獲500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昨審訊。事主指督察向他索取「分手費」,又叫他把錢放在商場男廁廁格當眼處,前後腳交收;督察則否認指控,反指事主借錢不還。
記者:勞東來
事主羅劍明於2013年加入機電署任見習一級技術員,翌年底申請理工大學文職,需上司評核工作表現,被告潘偉雄於12月為羅評核,指羅誠實有禮,羅同月獲聘。
羅昨供稱,去年1月7日下午在機電署總部,潘拿出一份評價差劣的評核表問他「有冇做漏嘢」,並指他為人純真值得保持,但「呢個社會有黑有白,律師都有幫衰人打官司」,籲他醒目一點,又稱「照顧咗你咁耐」,向他索取1,000元「分手費」。
廁格前後腳交收
羅昨指不太明白事情,但潘威脅有朋友找他麻煩,他因而答應。之後二人到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羅提款500元後,應潘要求將錢放在男廁廁格當眼處,潘進出廁格後銀紙便消失。兩人離開九展後,潘請他食飯,並以一張500元紙幣找數。他回家後跟女友提起,女友認為有問題,再問警員朋友意見,決定報警。
潘自辯時否認指控,稱知羅是孤兒,遂可憐他曾借9,000元給他交學費。案發日他向羅追債不果,後來羅稱會還錢,最終也沒還。潘此後沒再追債,「當我某次唔小心揩到人架車賠咗」。
潘稱以一叠500元現鈔方式借錢給羅,遭控方質疑為何隨身有大量現金。潘自言駕車技術欠佳,怕會「揩花」別人汽車,通常攜帶萬多元現金以備賠償,即使不駕車亦習慣攜帶。惟潘指昨沒攜帶,被追問下說:「呢單案困擾咗我年幾,成個生活唔同咗。」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指,不相信月入3、4萬元的潘會為一千幾百元犯案,「貪咁少,貪嚟做乜呀」,但蘇亦指潘聲稱會隨身攜帶逾萬元也不合情理。
蘇又質疑羅聲稱潘請他食飯,是否雙方有更長遠的轇轕。蘇指雙方或有隱瞞,最終判潘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KTCC53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