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案中菲傭涉性侵8歲男童,卻只被起訴非禮罪,因香港現時強姦罪只適用於男性強姦女性。不少歐洲國家早察覺傳統強姦罪指明性別有不足,已修改法例。而本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法官早於2006年已提出修改性罪行法例,並成立專責小組委員會,惟事隔近10年,香港的強姦罪仍未修改。委員會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坦言,香港的強姦控罪較英國(圖)等地落伍,修例步伐亦遲。
未涵蓋女性侵男
據了解,法改會將於短期內再提出一份較全面的建議和公眾諮詢報告書。2012年9月,「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報告,就修改香港性罪行法例提出建議,提到香港有些罪行因指明性別而遭受批評,其中一項就是強姦罪,因現時強姦罪的定義僅限於男性強行將陽具插入女性陰道,未有涵蓋女性性侵男性。
委員會參考「英格蘭法律委員會」於2003年的修例報告,指女性強迫男性性交,令男性性自主權受侵害,建議新法例應加入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的罪行。雖然委員會已完成諮詢報告,但仍未進行修例。
張達明教授稱英國、新西蘭及加拿大等地早就強姦罪修例,控罪元素中不以性別區分,香港無疑較落後。張亦指強姦罪修例建議仍在諮詢階段,因修例程序需時,暫未有正式時間表訂立何時進行。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