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逸俊發展有限公司買入華貴商場後佔該地段三分二業權,但商場周邊佔三分一地方,業主則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根據該地段公契,若要踢走管理公司需開業主大會,要過半數業主及過半數業權(百分比)的業主投票及支持才能成事。但業主只有逸俊及房委會,會議當日只有逸俊出席,業主數量並不過半數。
律師楊雲峯接受查詢時指聘請管理公司的權力在於業主,業主權力及責任則由公契釐定,應按公契委任或終止管理公司合約。
華貴商場所在地段公契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訂出終止委任管理公司的程序,指業主大會上要過半數業主及過半數業權(超過50%)的業主作出的決議才算有效。逸俊在去年11月開業主大會,決議終止房委會的管理公司身份,但當日會議房委會沒出席,逸俊持所佔業權雖超過50%,但業主數量只佔一半而非法例所指的過半數。房委反對決議,逸俊則於上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止房委會下月1日起管理商場。案件定於3月4日作簡易判決傳票聆訊。
案件編號:HCA450/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