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程式屬言論」理據有先例

「軟件程式屬言論」理據有先例

蘋果(圖)的反駁理據中,軟件程式受言論自由保障一項較惹人關注。有法律專家坦言蘋果今次的爭辯有點「天馬行空」,但絕非矯枉過正,美國過往都有將程式視作言論的案例。
1995年,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學生伯恩斯坦想發表加密程式「Snuffle」的細節,卻遭國務院引用多條涉及規管軍備的法案阻撓,官司持續四年後,聯邦地方法院最終認為程式屬言論的一種,伯恩斯坦有自由去發表,判他勝訴。蘋果正正在法律回覆中提到這案件。
有法律教授解釋,蘋果利用程式編碼,去表達自身對客戶私隱與保安的觀點,FBI要求蘋果寫程式,就等於要蘋果用數碼途徑,去改變它所秉持的企業訊息。

蘋果被指上綱上線

但政府應對此會有兩點反駁,第一是指聯邦最高法院從未裁定程式是言論,第二指蘋果上綱上線,「又不是要禁你發聲」。
美國《紐約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