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言入罪?】如何「很誠實」使用電腦

【以言入罪?】
如何「很誠實」使用電腦

旺角騷亂後,警方根據網上言論拘捕幾名網民,指他們涉嫌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當中有人曾於年初二留言,「唔好再忍 今晚8點 旺角見」;又有人留言,懸紅一萬蚊殺一個警察;

有人則在討論區說,見TBB記者記得破壞攝影機,兼踢他兩腳。這些網上言論也許激進,但跟「不誠實」有何關係呢﹖

其實,這條法例全名叫「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法政匯思成員蔡騏指,今次涉案人士是被指向涉嫌「有犯罪意圖」。那麼上到法庭是否一定能以言入罪呢﹖

黃國桐律師指 ,法官會考慮相關言論有否提及時間、地點、人物、行動等等。先講時間 —— 例如被指鼓吹參與騷亂的留言,到底是騷亂當晚發表,還是第二天才發表呢﹖如果是事件發生前或當時留言,就可能被認為鼓吹騷亂。再講地點 —— 假設網上言論有提到「初一晚」、「10點」、「旺角亞皆老街」等資料,自然令人有合理懷疑。至於人物和行為 —— 例如表明針對某電視台的記者,或表明破壞攝影機,還要踢他,都可能顯示被告有犯罪意圖。黃國桐指,內容愈清楚愈具體,便愈構成有犯罪意圖。不過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要他們找到證據才會被考慮。蔡騏就指出,法庭還會考慮其他環境因素:例如留言懸紅殺警察,同時貼出一大疊鈔票的照片,便可能進一步構成企圖。

蔡騏補充,這條92年修訂定的法例原意主要是打擊網上騙案,但現在應用範圍愈來愈廣,入罪門檻亦愈來愈低,結果被警方用作針對網上言論。他認為立法會應盡快修訂法例,以免網民一字一驚心。

犯法行為固然不宜鼓勵;一日這惡法沒修改,大眾在網上留言亦應加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