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留意到亞洲電視再次拖欠牌照費和罰款,甚至未能在農曆年前支付員工薪金,引致員工向勞工處求助並考慮申請法援,向法院提出將亞視清盤以便起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申索程序。
在好奇心驅使下,便翻查我的剪報、資料庫,發現亞視自2010年至今,三番四次遭不同債權人甚至自己的投資者因欠債而被入稟清盤。與亞視有關的清盤案件編號都有好幾個!但每每都在頒令清盤前得以解決並撤銷清盤呈請。
據我所知,當時第一位向法庭申請亞視清盤的債權人為一家本身已進入清盤程序公司的清盤人。當年該清盤人以債權人身份與亞視管理層及其財務總監進行多次談判和交換文件證據。但經過一年多的拉鋸都未有實質進展。經過考慮,為免浪費更多的時間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在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該清盤人唯有通過律師向亞視正式提出最後通牒──向亞視送達法定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SD)。行內人都清楚,送達法定償債書亦即為清盤呈請鋪路。可能當時亞視正處於內憂外患之秋,股東股權糾紛不斷,竟對21天的法定償債期限未予理會!最後,清盤人順利成章啟動法律程序草擬清盤呈請及誓章等法律文件向法庭正式提出申請將亞視清盤。
據聞,當年亞視銀行存款被凍結,如未能按時出糧和支付其他供應商,極有可能形成骨牌效應,後果堪虞。因此,亞視只好乖乖向清盤人「投降」,在短時間內歸還全額債項及所有相關法律費用以便解封銀行賬戶。正如我之前所說,該次事件最後在清盤人入稟後、但頒令亞視清盤前得以解決並撤銷清盤呈請。
清盤呈請除了對公司聲譽、債權人信心、員工士氣等有負面影響,更直接的衝擊是銀行馬上凍結存款餘額以便保護所有債權人。
雖然法定償債書的立法原意是用作證明目標公司已無能力償付債項,從而協助法庭審理清盤呈請,但亦有人視SD及清盤呈請為「收數殺手鐧」!但我個人認為,此手段並非萬試萬靈,最重要視乎目標公司的實際狀況,如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涉及特殊牌照或上市監管條例等等。但最要緊還是目標公司本身是否有心有力(錢)!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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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隔周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