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裁定同屬僱員 工傷可索償老闆告公司 獲賠252萬

官裁定同屬僱員 工傷可索償
老闆告公司 獲賠252萬

【本報訊】裝修公司東主在中半山豪宅工作期間疑從樓梯墮下,腦部及認知能力受損。東主興訟向其公司索取僱員補償,但被質疑身為控股股東兼公司董事,能否被視為僱員及索償。法官裁定東主除負責董事職責,還親自處理部份工作,故認為他是員工,裁定公司需向他賠償252萬元,若公司未能支付全額,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申請賠償。
記者:黃幗慧

原告黎永順,為被告順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名股東兼董事之一,佔八成股權,而為免出現沒理據的僱員索償案,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亦參與案件成為被告。

裝修墮樓梯損腦

意外發生於2009年12月12日,原告在地利根德閣一個頂層複式單位裝修時發生意外,他被同事發現時已躺在單位大門位置,耳鼻流血,同事相信原告由樓梯墮下受傷。原告腦部及認知能力嚴重受損,失去工作能力,被認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原告為順成的股東兼董事,他報稅時亦自稱為董事。他為順成購買兩份保險,其中一份只列明兩名技術員受保,即不包括原告;另一份則所有僱員均受保。
管理局一方質疑,原告作為順成大股東兼董事,他控制順成,而他與順成間沒簽署合約,故不應被視為公司僱員。但法官不認同,指原告擔任董事兼項目經理,他除了出席董事會、傾生意等,亦落手落腳向同事作出指示及親自落場工作,這均超越董事職責,故裁定他為順成僱員,順成需向他賠償252萬元。判詞指,原告可向順成及保險公司索償,若未能取得足額賠償,可向管理局申請賠償。
律師黃偉能接受查詢時解釋,一般而言受傷僱員若未能向僱主及保險公司取得足額賠償,可向管理局申請餘額賠償,而管理局只是「畀住先」,局方及後會向相關僱主索償。此外,若僱主沒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屬違法,黃稱,若涉及監禁式刑罰,涉案公司董事需負刑責。
案件編號:DCEC19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