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少填入息婦申覆核阻收公屋

女兒少填入息
婦申覆核阻收公屋

【本報訊】離婚婦偕一對子女申請公屋獲批上樓,惟去年3月被發現家庭唯一經濟支柱的女兒,在上樓前填報聲明時填少了平均入息金額,被房署以虛假陳述為由限令本月底遷出。婦人上訴不果,前日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稱誤報屬無心,又指現行以最近半年而非12個月計算平均收入的政策,對收入受旺淡季影響的零售從業員存在歧視和違法,要求法院頒令撤銷房委會的收樓決定。
內地出生的申請人李月嬌2005年來港定居,3年後離婚,翌年與一對子女申請公屋,2014年3月獲通知申請到配屋階段,李即催促任職鐘錶零售店時間廊售貨員的女兒填聲明書,女兒匆忙間按手上前一年度的報稅表資料,酌量上調填報家庭月入約1.4萬元。

稱歧視季節性收入人士

一家三口隨後獲編配入住彩雲邨。房署去年3月發現李的家庭「最近6個月平均收入」應為18,673元,超出規定的18,310元限額。房委會基於李虛報資料,向她發出遷出通知書,李上訴遭駁回,且被限令本月底遷出。
入稟狀指李的女兒並非存心瞞騙,填錯只因當時未收到新一年報稅表,她亦不知平均收入是計算最近6個月的政策,並稱若以12個月計收入只約為1.72萬元,不會超額。她任職售貨員,主要收入來自佣金,而佣金高低會隨零售市場旺淡季變化,並不穩定。
李稱有關政策過嚴,忽視季節性收入人士的處境,存在歧視、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認為房委會應行使酌情權,不應硬性執行6個月平均收入政策。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遷出通知書、上訴審裁組駁回上訴的決定,並禁止房委會在法庭判決前執行遷出令。
案件編號:HCAL45/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