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稅局拒退DSD提覆核「二換一」業主勝訴 獲退27萬印花稅

就稅局拒退DSD提覆核
「二換一」業主勝訴 獲退27萬印花稅

【本報訊】港府為打壓樓市而推出的雙倍印花稅(DSD)辣招首遭司法覆核。有市民因家庭添新成員購入一個大單位,並隨即出售名下兩個細單位。他以換樓人士身份申請退還27萬元印花稅時,遭稅局印花稅署署長拒絕,指他不符法例規定的一換一資格。市民不服提司法覆核,高院昨頒判詞,裁定市民勝訴,指法例並無規定原先持有物業數目,判他可取回印花稅退款及訟費。
記者:楊家樂

暫委法官祁彥輝於判詞中指,根據印花稅署的釋義與執行指引、以至網頁上常見問答集內容,可見當局執行條例時與法例原意有差異,情況罕見。
稅務局發言人回應指,局方正仔細研究判詞,並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惟局方未有提供申請退還雙倍印花稅的個案數字與被拒比例。
判詞指申請人何國泰於1995年結婚,購入青衣翠怡花園自住。其後妻子誕下第一胎,申請人遂於2007年購買並遷入同屋苑的另一較大單位,舊居則供親人免費居住。至2013年初,妻子誕下第二胎,申請人為此再搬大屋,同年6月簽約購買較大的馬灣珀麗灣單位,並於6個月限期內出售兩個舊物業。

申請人何國泰

官稱條例無指明單一物業

申請人就珀麗灣單位先後兩度支付共54萬元雙倍印花稅,並認為自己符合先買後賣換樓原則,可獲退還一半稅款。根據《印花稅條例》,申請人幾乎符合所有退稅條件;惟署方指條例第29DF所指的原物業僅指單一物業,故「二換一」不屬豁免範圍,拒絕退稅。
法官指條例英文版本雖以單數「an original property」形容原有物業,但根據本港法例,單數的字詞亦指眾數,而中文條文亦無分單數眾數。此外,條文中亦沒定義原有物業為單一物業。
法官進一步分析,只要申請人在購入新物業前,轉讓所有名下原物業,則他在取得新物業時便不屬「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可獲退稅,條例亦無規定原物業數目。
雖然署方於聆訊時引述權威學術書籍《香港稅務百科全書》,指原物業僅指單一或獨一物業,但法官認為作者並無解釋為何得出有關結論,難以判定說法屬作者意見、抑或僅依賴署方立場。
署方又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2013年4月立法會動議二讀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曾表明是「出售其原有而且唯一的本港住宅物業」。但法官指,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早於同年2月在網誌表示「為了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只要他們打算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無論是首次置業或者換樓,都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故單一物業或並非指原物業。法官強調,明白政府為何拒絕向購買更多物業的人士退稅,但不明為何連出售名下所有物業以資助購買一個新物業人士也拒絕。法官亦不認為退稅會造成太大行政不便。基於對條例正確演繹,申請人可獲退稅。
案件編號:HCAL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