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辣招原意毋須修例

不違辣招原意毋須修例

【本報訊】政府於2010年起推出打壓樓市措施,徵收額外印花稅,以遏抑物業短時間內轉手及外地投資者進入港住宅市場。至2013年更推新一輪辣招,向有樓人士、公司客及非港人等買家埋手,購入物業時均要繳雙倍印花稅,但新例容許市民以先買後賣形式換樓,但「先磅水後退稅」,且只得6個月緩衝期沽售原有住宅。

議員指稅局揣摩條文設限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2013年樓市正值升勢,立法原意是希望藉辣招控制需求,以免進一步推高樓價。而本案業主賣出兩個單位以換取一個單位,其實反而令市場上有更多供應,不會影響印花稅修訂條例壓抑炒賣物業的立法原意,亦沒出現漏洞,故毋須修例。
涂又指出,法例字眼清晰,只要買家買入一個物業,然後在半年內賣出另外的物業,並於兩年內向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便可獲發還先前所付的額外印花稅。判詞亦清楚指出法例沒有規定賣出的是唯一物業,涂認為是稅務局自行揣摩條文,加入限制。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