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圖)與經理人叢培崑收受利益案,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案件糾纏5年,兩人去年底被裁定罪成,分別被罰款8.4萬及2.8萬。
上訴庭上月拒絕兩人到終院上訴,陳本月初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理據包括指上訴庭不接納陳以「無綫默許收取秘撈」為抗辯理由,屬過於嚴苛。
指上訴庭沒考慮意圖
陳一方陳詞指,根據英國樞密院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作出的解釋,任何人干犯該條例,即有意圖影響或干預主事人事務或業務,而「有意圖」是重要的定罪元素。惟上訴庭僅考慮陳的行為是否與TVB業務有關,忽略了陳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TVB業務。陳又謂上訴庭若不考慮代理人意圖,就如漁翁撒網般,任何代理人的行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即屬有罪。
陳詞另提及,上訴庭未有考慮原審法官已裁定陳在事件中沒刻意隱瞞收取報酬或任何不誠實意圖,事件與TVB亦沒利益衝突;又指上訴庭不接納陳以「無綫默許收取秘撈」為抗辯理由,屬過於嚴苛。案件待排期審理。
原審法官潘兆童於2011年9月判陳叢二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將案發還續審。潘官其後再判兩人無罪但律政司再上訴,而上訴庭於去年10月第二度發還案件,並下令改判有罪,其後兩人被裁定罪成兼判罰。律政司上月表明不就兩人判刑申覆核。
案件編號:FAMC4/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