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85歲母親聲稱長子支付九成首期及負責供樓,購入深水埗界限街一個500呎單位予她養老,並讓她做註冊業主,惟長子及後提出賣樓,並趕她離家,令她要租住深水埗的劏房及板間房。
獲賠14.8萬元
母子為單位業權對簿公堂,區院法官判母親勝訴,裁定她是業權擁有人,並指她含辛茹苦養育子女,判她擁有單位相當合理,昨下令長子另需賠母14.8萬元。
法官指家人協議母親梁桂英(85歲)做業主,而長子陸文揚(59歲)則支付九成首期及供樓,以換取他不需再給家用,並可免費居於另一單位。法官指長子曾供稱「母親百年歸老後,單位都會由我們兄弟姊妹平均分配」,認為此說法與他自稱是業權擁有人的說法不符,加上母親證供誠實可靠,反觀長子證供矛盾,一時稱單位業權屬各兄弟姊妹,一時說自己才是真正業主,裁定母親勝訴。
母親供稱1985年以18.5萬元購入單位,她是註冊業主,與次子付5,000元首期,長子則付8萬元首期尾數及供樓。次子亦供稱胞兄說過讓母親做業主,並向母說:「你可以住到死。」惟長子卻稱單位屬他所有,母親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
案件編號:DCCJ1104/13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