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瞞案底 出獄後做護士訛稱律師建議不披露 罪成還柙

前警員瞞案底 出獄後做護士
訛稱律師建議不披露 罪成還柙

【本報訊】有詐騙前科的前警員(圖)坐監離職後攻讀護士課程,6年後成功申請為登記護士,卻向護士管理局訛稱沒案底,其後在老人院與同事爭執時透露曾當差及有案底而再惹官非。案件昨開審,辯方指前警員以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3年不犯事便可「洗底」,毋須披露案底,惟裁判官認為他故意隱瞞案底,裁定罪名成立還柙候判。
記者:戴國輝

被告岑偉基(35歲)昨否認一項「為取得登記以從事行業而作出虛假聲明罪」。被告曾在網上放售「第八手車」但訛稱是「零手車」,騙財萬多元,2007年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上訴後改判囚7周。

與同事爭執自揭背景

2011至13年間,被告報讀公開大學登記護士課程,於2013年10月向公大呈交登記護士申請表及聲明書,訛稱在本港及海外均沒案底及從未入獄。護士管理局向被告發執業證明書,他後來於2014年2月在長洲一家安老院任職登記護士。據悉,被告在安老院工作時與同事爭執,透露曾任警員及有案底。院方上網翻查發現被告多年前所涉的賣車騙案,再向護士管理局查詢而揭發。
被告自辯時稱,他曾細閱《罪犯自新條例》,條例指3個月監禁以下刑罰的案底可在3年後「洗底」,他委託前妻向義務律師查問,律師向他發書面文件,建議他不披露案底,故他認為自己沒案底。惟控方翻看該書面文件發現律師是建議披露而非不建議,被告被踢爆後沒回應。
辯方陳詞時引用《罪犯自新條例》抗辯,指該條例只訂明不適用於須註冊職業,被告是登記護士而非註冊護士,他錯誤理解條例才犯案。裁判官裁決時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裁定註冊的意思已涵蓋登記,而律師書面文件更反映被告知悉須申報案底,認為有大專學歷的他故意隱瞞,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於另一間護理院任登記護士,打算與女友於今年底結婚,並指他有上進心,修讀課程以便成註冊護士,昨再定罪或不能任護士。裁判官現索閱感化報告等,本月23日判刑。
案件編號:TWCC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