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稱有大學程度兼是文明人的內地男,不滿被港人夫婦批評他在海洋公園等候纜車時打尖,揮拳打其中一人,令對方眼鏡飛脫,頭破血流。內地男早前因傷人罪被判囚5周兼賠償。他不服提上訴,但昨遭駁回。法官指插隊不一定反映文化差異,但凸顯了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香港作為文明社會,以謾罵甚至動武去解決紛爭是法律所不容。
記者:黃幗慧
上訴人肖暉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入獄5星期及向事主賠償3,800元。案發於2013年8月9日,姓洪男事主與妻兒在海洋公園排隊等候纜車時,發現肖插隊,遂出言阻止,二人事後互相指摘。肖表明「我就是插隊,你想怎樣」後,隨即連環揮拳,再將洪推向欄杆,令洪眼鏡飛脫,頭破血流,前額有8厘米撕裂傷口,下顎骨有輕微腫痕。
肖在原審時傳召其妻作供,她指是洪先辱罵內地人質素差勁,辯稱她們是有秩序排隊輪候纜車,認為事件是因文化及社會經驗差別所致,形容事件只是意外。
稱受過大學教育
而肖在上訴時則表示,是洪先動手連揮4拳襲擊他,形容洪是衝動的年輕香港人,而且身材較高大,相反自己則比較年長,是有大學程度、受過高等教育的文明人,他只是自衞才推開洪。他堅稱從來沒有襲擊洪,質疑洪是自己弄傷自己,認為原審裁決錯誤。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廣池昨在判詞中指出,如果肖真的有排隊,不信洪會貿然發難辱罵肖,同時若肖只是推開洪,洪的額頭不會有8厘米撕裂傷口。
法官認為打尖並不是嚴重事件,不一定反映雙方文化差異,但事件卻凸顯了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香港是一個文明先進的社會,以謾罵甚至動武的行為,圖自我解決紛爭是法律不容許的。法官認為原審定罪裁決穩妥,駁回肖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6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