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若3人或以上在公眾地方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參與集結的人即可能屬集結暴動。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置身在暴動現場旁觀,或者單純在場拍攝,不能構成「參與暴動」。
可循簡易程序提控
江樂士解釋,控方要檢控暴動罪,須證明被告有主動參與、協助、或鼓吹暴動行徑。此外,控方還要證明有人有擾亂秩序,或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而使社會安寧受實際破壞。
警方前晚發稿提及38名被告均暫控一項暴動罪,至昨日提堂,控方提出將28歲女被告譚曉彤的控罪修改為非法集結。據悉,針對譚的案情提到警方驅散人群時,譚在山東街站立不離開,警方再度警告下她都無回應,於是將她拘捕。其餘案情則着墨形容整晚暴動經過,包括有暴徒以自製盾牌及武器衝擊,街道有10處火頭,兩輛警車及數輛私家車遭損壞。
主控梁卓然在庭外解釋改控罪原因,指暴動控罪需確實破壞社會安寧,與非法集結分別亦在此,檢視過證據後認為看不到上述元素,認為非法集結較合適。
本案牽涉的暴動罪,控方可循簡易程序或可公訴程序提控,前者最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5年,後者則判監10年,但前者可在裁判處審理,後者則在區院或高院,控方現階段仍未決定在那級法院審理。
今次並非回歸後首次引用暴動罪檢控,2000年6月4日,多名越南籍囚犯與本地囚犯毆鬥,有人放火及向懲教人員掟石及硬物,更有人擰開石油氣樽,最少14人被控暴動罪,判監4至10年不等。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