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當局將旺角衝突事件定性為「暴亂」(Riot)。有大律師指衝突中的示威者掟磚傷人及在街頭縱火,確已可能觸犯《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此罕見控罪已逾10年未見在港應用,但示威者一旦被控此罪,縱使他可能只是參加示威而沒有直接傷人或做出掟磚行為,但當局一樣可以用暴動罪予以起訴,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10年。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示威者若單是磚擲傷人此行為,已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這罪名與縱火罪名一樣是可判終身監禁的重罪。另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若有3人或以上在公眾地方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如作出暴力行為使他人感到恐慌),有份參與集結的人即可能屬集結暴動,最高可判監10年。
因應六七暴動制訂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凌晨騷亂中旁觀者或同行者不一定會被捲入暴動罪,但若見到其他示威者擲磚縱火,自己卻仍繼續參與示威便有風險,他提醒市民見到示威變得暴力應盡快離場,免惹刑責。
《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是因應1967年造成逾50死800傷的六七暴動制訂,1966年發生的天星小輪加價衝突,其中一名被捕者事後亦被控相關罪名。但近年港府已鮮見動用此條文,即使2005年韓農示威騷亂,被捕人也沒被控以暴動罪。
據資料顯示,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囚犯發生騷亂導致多人受傷或燒傷,8名被捕人事後被判暴動及縱火罪成判監9至10年。陸偉雄大律師指若法官裁定被告暴動罪成,因暴亂損毀商舖購買的意外保險亦可能無效。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