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正義聯盟等團體去年2月在大埔設街站要求定立辱警罪,惹本土派踩場,示威人士更一度衝出馬路,其間14歲中一生涉混亂間兩度踢傷一警員小腿,被控襲警,經審訊後昨被裁定脫罪兼得訟費。裁判官黃偉權指警員證人作供迴避,非誠實可靠,供詞與呈堂片段亦有多處出入,「老實講,如果冇影片證供,就睇唔到佢哋(證供)嘅出入之處」。
裁判官昨分析指兩名警員證人、即聲稱受襲的警員陳定南及拘捕男童的警員王詩俊的供詞,與呈堂片段有多處出入,指陳供稱當日制服被告後「扶」對方上警車,而片段卻清晰可見男童當時被「捉手捉腳抬上車」。
對於陳稱受襲後向同袍王「打眼色」要求協助,王亦供稱他主動上前協助,裁判官指現場混亂,難以接納「眼神通知」說法。裁判官質疑兩人供詞互相脗合,但卻同時與事實不符,認為兩人錯得好奇怪,若非同時記錯,則是沒誠實地道出真相。
官批評警作供迴避
裁判官又批評陳作供過程迴避,當辯方向他出示一張上司相片,要求他辨認時,他則稱相片模糊認不到人,反而王可一眼認出。裁判官認為陳的觀察力及記憶力差,判斷力亦不準確,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男童罪脫。
至於陳在盤問下聲稱「唔知道黃絲帶、藍絲帶乜意思」,遭辯方質疑講大話,裁判官則認為「藍絲」、「黃絲」雖是普遍時事用語,但未必所有人均對時事有興趣,不能因而斷定陳講大話。兩警員休庭時曾共處證人室,遭辯方質疑夾口供,裁判官指雖不能確定二人夾口供,但兩人明顯敏感度不足,行為不恰當。
義務代表男童的資深大狀李柱銘及後向法庭申請3萬元訟費,強調「我自己就唔收錢,但律師團隊冇理由唔收」。控方反對,指男童在混亂的現場逗留屬自招嫌疑,裁判官則反駁當時是示威現場,逗留並不屬自招嫌疑,判男童獲得訟費。案件編號:FLCC700018/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