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綫)禁止非全職合約藝人及歌手亮相其他電視台,2013年被通訊事務管理局指屬濫用支配優勢及反競爭行為,違反《廣播條例》,罰款90萬元及須更改合約。無綫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決定。高院法官林雲浩昨頒下判詞,指通訊局作為政策諮詢機構,於審議過程中猶如同時擔任調查者、檢控者及法官,亦欠缺恰當上訴機制,令無綫未能得到獨立公平的聆訊,實屬違憲,裁定無綫勝訴。
無綫發表聲明,表示歡迎高院裁決,又謂簽訂部頭合約的藝人須取得無綫同意或作事前通知,才可於其他本地電視台亮相或提供服務,是合理及必須的,以保障無綫的投資及恰當地回應業界實際需要,條款存在由來已久。通訊局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局方會詳細研究判詞,並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未來路向。
高院指通訊局違憲
法官於判詞中指無綫提出7項理據,當中只有針對通訊局決定違反人權法中「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條文一項成立;並指無綫未能得到獨立公平的聆訊,通訊局實屬違憲。
雖然通訊局指無綫可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上訴,但法官認為不少法例只容許行會只處理有關政策制訂的上訴,但《廣播條例》中行會卻可處理違例及判罰事項,實屬例外。法官續指,司法覆核針對政策是否合理,無綫難以藉此就證據提出抗辯。至於通訊局要求無綫取消合約中所有相關條款,法官亦認為要求過份。
法官又指,隨着《競爭條例》去年12月14日全面實施,《廣播條例》的競爭條文已廢除,加上沒其他同類案件等候處理,相信本案會成為最後一宗有關《廣播條例》競爭條文的訴訟。
案件編號:HCAL176/13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