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麥齊光非交叉持單位

終院指麥齊光非交叉持單位

【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好友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因被指假扮互租單位騙取70萬元租津而被判緩刑。終審法院本月初裁定二人上訴得直脫罪,昨頒下裁決理由,指沒有證據顯示二人買樓時有交叉持有單位,並指出既然當年對租單位不犯法,他們根本毋須多此一舉非法交叉持有單位。

註冊業主身份無改變

當年麥齊光夫婦及曾景文夫婦分別持有北角城市花園同座的21E及22E單位,跟着對租單位,並申請租金津貼。惟原審時控方認為,實情是麥才是22E真正業主而曾則是21E業主,因1990年當21E出售時,售樓得益由曾收下;相反,22E由麥收下售樓得益。二人當初是交叉持有物業,所謂對租只是「假扮」,兩人根本並非租住對方的單位,而是住在實際屬於自己的單位,兼可申請租津,故申請租津是詐騙。
但終院認為,既然政府容許公務員對租單位,二人犯不着去非法的交叉持有單位。終院並指上訴庭忽略了一點,二人出售單位前交換了物業。有文件顯示二人已聯絡律師預備授權書及信託聲明,授權對方出售自己單位,讓曾先出售21E及收下售樓得益,到1992年則由麥出售22E,故二人最終可收下對方單位的售樓得益,註冊業主的身份沒改變。
案件編號:FACC2/15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