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不敢催促患精神病女友起名遲辦女兒出世紙 雲維熹守行為

稱不敢催促患精神病女友起名
遲辦女兒出世紙 雲維熹守行為

【本報訊】全國政協前委員雲大棉兒子雲維熹的女友前年1月為他誕下次女,但二人延至年多後始申領出世紙,結果雲維熹被入境處檢控沒有為活產嬰登記出生罪,案件昨在沙田法院預審。控方決定撤控,准他簽保守行為。辯方解釋,雲的女友對改名非常緊張,但她患精神病多年,故雲不敢催她改名才犯案,並透露長女曾改了5次名,不想重蹈覆轍。
記者:伍嘉豪

涉案女童由被告雲維熹(54歲)的女友、無綫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妹妹樂美美所誕下。案情指,涉案女童雲天兌於2014年1月31日出生,但雲及女友至去年5月才補辦註冊出生手續,超出法例規定的42天限期。女童的出世紙同年6月補辦成功。

長女改5次名

被告其後接受入境處會見時承認,未有盡父親的責任為次女註冊出生。錄影會面時,雲解釋與樂美美於2010年誕下長女天彤之後,曾改了5次名,是不好的經驗,與樂美美商討後,協定要想好幼女的名字才去註冊。
辯方律師昨進一步解釋,樂美美患精神病多年,對兒女改名事宜非常緊張,被告因而不敢催她改名。控方表示若被告同意案情,願撤回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雲最後承認案情。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指出,法例所規定的42天很長,不是42小時,而且「只差個英文名」,姓名一經登記亦可再改。他指被告已有另一女兒,作為父親應該不會對註冊出生的要求及規定感陌生。但馬官認為本案性質相對輕微,被告亦是初犯,同意按控方要求撤控及改以守行為處理,終判雲自簽500元守行為1年。
《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每名在香港活產的嬰兒出生後42天內,其父須登記出生資料;若父親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責任則落在母親身上。若父母均不能作登記,嬰兒出生時在場的任何人可代辦。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STCC3823/15

樂美美被指患精神病多年。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