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直沒考取駕駛執照的中年漢,自18歲起多次干犯與駕駛有關的罪行,幸從沒因危險或不小心駕駛被定罪。去年他因偷車被判囚及停牌6年,他不服提上訴。上訴庭昨認為對迷戀汽車的人而言,過長的停牌令反而令他們抵不住試探再次無牌駕駛,縮短停牌期或能令他們覺悟盡快考牌,更可保障道路使用者,故將中年漢的停牌令減至4年。
記者:黃幗慧
上訴人余志釗(40歲)去年1月在觀塘偷取一輛輕型貨車,他承認一項盜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4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上訴人自18歲至今,一直沒考取任何駕駛執照,但同年開始犯下多項與駕駛有關的罪行,包括無牌駕駛,原審法官認為「禁止被告駕駛是必要的」。
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卻有另一見解,他昨在判詞中引述案例指,對迷戀汽車的人或職業司機而言,過長的停牌令會有反效果,令他們因抵受不住試探而無牌駕駛。彭官認為上訴人多年來不斷駕駛,駕駛對他應「有着某種難以抗拒的試探」,加上他沒危險或不小心駕駛的案底,故6年停牌令明顯過長。
官:對道路使用者更大保障
彭官相信較短的停牌令或能提醒上訴人盡快考牌,如果他真的有所覺悟,對道路使用者會有更大保障,屆時上訴人在停牌期間也不會冒險駕車。上訴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將刑期減至入獄2年1個月及停牌4年。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對法官所言有保留,認為「揸大膽車真係犯法,懲罰係應該,如果你好鍾意揸車,咪考牌囉」。李質疑上訴人會否考牌,「如果要考牌,20年前已可以做」。
但世運駕駛學校主席羅少雄認同法官所言,認為對愛駕車的人而言,停牌一年都「好辛苦」。羅相信上訴人的汽車控制技術可能很好,但始終需接受正規訓練,及透過考牌機制去認識交通法例。上訴人最終會否考牌難以估計,但羅認為法官的出發點是為公眾着想,做法無可厚非。
案件編號:CACC1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