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理事會前周公佈由2021年起該會將自行設定統一執業試。這決定把現時執業試課程(PCLL)由三所大學舉辦並各自舉辦畢業試有別。大律師公會反對,而三所舉辦PCLL課程的大學反應不一。
上周本人作為非法律界持份者分析了用非母語執行法律專業及法學士入不到PCLL課程的問題,篇幅關係本周再續:
1)權在律師會
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的權力由「法律執業者條例」產生,兩會以自律模式服務於香港的法治制度及維護公眾利益,其責任亦包括維持其會員的專業質素、操守及培訓有志的新人入行,責無旁貸,有權力亦有責任及義務。
然而,培訓新入行者法律課程及考專業試的責任現今由舉辦PCLL課程的三所大學被授權去執行,律師會絕對有權把其籌備考試的權力收回自己辦。至於大律師公會就這方面的取態如何,則其有絕對權利自己去作決定,兩會就考試模式不一致互不相干,亦無權強制對方怎樣做。
2)利益衝突
律師會決定公佈後,大律師公會亦表明律師會自行籌辦執業考試(含出卷,改卷及釐定誰及格誰不及格)會直接間接避嫌有機會操控入行人數,而被視為有利益衝突。
我認為有關的利益衝突風險是可控制的。以自我執行專業考試已十多年的會計師公會為例,其報考生以數碼代替姓名,監察考試的委員會,出試題者及改卷者均由不同人士分工擔任,有關委員會的組成,除公會幹事及會員外,亦有教育界及業外人士參與監察,參與者亦需簽保密承諾。這制度行之有效,偶有某科試題特別難而令及格率偏低時,考試委員會及理事會會加以檢討以求公平合理。
3)對持份者的諮詢範圍
我認為與法律服務質素息息相關的非業界持份者的意見亦應被徵求及考慮,這些人士應包括用各種法律服務的機構及個人客戶,有志當法律專業人士的學生及提供財政支持交學費的家長。當然,搜集大學、提供實習機會的事務所及會員的意見亦是必須的。
4)自我監管模式應與時並進
最後我想提的是香港各大專業團體數十以至近百年來,所奉行自我監管原則,及加入業外人士從公眾利益角度共同監管以求增加獨立性、客觀性及捍衞公眾利益的角度,及減低「自己人監管自己人」變為「自己人維護自己人」的私相授受避嫌,應繼續被檢討其適時性。
以會計師公會為例,1973年立法成立時其理事會已有財政司司長或其代表及庫務局長擔任當然理事來加入制衡及監察的作用。公會十多年前修例增加透明度時,再添加四名由政府委任的業外人士擔任理事。那邊廂醫委會為增加透明度及獨立性亦正在激烈地考慮將業外理事人數由四名增至八名。
然而,查閱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網頁內的理事會組合,卻發現兩團體都沒有業外人士擔任理事來代表公眾利益的持份者。當然,這與律師會統一執業試的決定拉不上甚麼關係,但這仍是一個合理的公眾利益課題!
周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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