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可判入獄三年

強制罪可判入獄三年

【話你知】
今次黃安及JYP在台灣被告發的強制罪,即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令人進行他本身沒有義務的事,或是妨害其他人行使他應進行的權利」,該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三年。
該刑法解釋是出於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以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近日台灣學運成員魏揚亦因兩年前在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時,短暫阻礙交通被入罪,但法官基於公益考量,雖判其有罪但免刑。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