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商單方面修改合約,客戶只可被迫接受兼不獲賠償,投訴人陳先生(化名)感到很無助,「覺得小市民俾商家任劏」。消委會回應指,一般電訊服務的合約都會包含條款,列明電訊商可能因不同原因而更改服務內容,但電訊商需根據條款提供足夠通知期予客戶。消委會認為,該等合約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但現時香港未有法例監管,政府應參考外國的做法,制訂規管不公平條款的法例。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簽訂合約前,應細心閱讀所有條款,多比較不同電訊商的服務、收費及條款,再選擇適合自己的電訊計劃。如有不滿,可到消委會求助或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