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標示保質期,但標籤可以是「此日期前食用」(use by),或「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而稻香出售的有問題桶蠔就標示後者,在有關日期後出售這些食物也不屬違法。有立法會議員直指法例有漏洞,認為桶蠔等極易變壞的食物應標示「此日期前食用」,不能過期,以保障公眾安全。
法例沒規定用哪種標籤
事件中稻香出售的桶蠔,包裝杯上標示的生產商是長青海產,翻查資料是一家位於溫哥華的海鮮出口商。標籤上以「此日期前最佳」列明食用限期,並在杯口位置寫明相關日期。《蘋果》記者昨到街市購得與稻香出售的同款桶蠔,但食用限期為本月24日,尚未到期,不如稻香出售的有問題桶蠔已過期。
不過,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成員郭家麒指出,現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只規定預先包裝食物要有保質期標籤,但沒有規定哪種食物必須使用「此日期前食用」,還是「此日期前最佳」;而只有在「此日期前食用」日期後售出該食物,才屬違法。他認為涉事酒家做法不妥,即使印錯日期也是過了期,當局應完善法例。
■記者翁鈺輝、黎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