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睇】遊蕩罪乜乜乜記者追訪都要拉?

【2D睇】遊蕩罪乜乜乜
記者追訪都要拉?

《蘋果》兩名記者上月平安夜於中區追訪教育局長吳克儉期間,被警方截查,即使記者已當場表明身份,仍被警方以涉遊蕩罪扣查近兩小時,有法律界人士質疑,警方有濫用這條防止罪行而設的法例之嫌,認為當局有必要檢討遊蕩罪。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罪」有三項罪行: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究竟本港當初為何會定立屬防止罪案的遊蕩罪?背後有甚麼歷史因素?早於香港開埠初期,遊蕩法律便已存在。當時的遊蕩法律是一種防止罪行的措施,用刑事處分來禁止未構成刑事罪行、但令人有理由推論正準備犯罪的可疑行為。

1979年港英政府的律政司、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司檢討匪幫活動,當時律政司發表政府的意見認為,三合會雖已式微,但隨之而來的是自稱源自三合會的匪幫,在街上和屋邨內橫行。由於當時法例不足以對付有侵犯性或威嚇性行為,而並未真正動粗的惡霸土棍集團,因此,港英政府決定為遊蕩罪立法。1990年法改會曾檢討遊蕩罪,結果法改會認為該條例可有效防止罪行,建議保留。

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指出,警方曾使用遊蕩罪檢控偷窺、露械或偷拍裙底春等風化案,但近年警方已改用有違公德行為罪或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等檢控相關罪行。他指遊蕩罪涉及範圍過於廣泛,易被警方濫用,有必要檢討遊蕩罪,「執法者要喺預防罪案同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警方提供資料,2015年首10個月遊蕩罪只有124宗,比2014年同期179宗下跌30.7%,被捕人數亦由2014年128人下跌至2015年95人,跌幅25.8%。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