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錯誤推斷麥是所住單位業主

原審錯誤推斷麥是所住單位業主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沒有聽取麥齊光及曾景文一方的陳詞下,便直接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押後頒下裁決理由。雖然終院未有交代得直原因,但終院早前批准二人上訴,是基於原審法官作出錯誤裁斷,可能會出現司法不公情況。據辯方書面陳詞,沒足夠證明被告是單位的實質業主,但原審卻錯誤推斷,故不能將二人定罪。
原審證供顯示,麥齊光夫婦及曾景文夫婦在同一日,即1985年6月8日分別買入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1E及22E單位,各自為其單位支付定金,但單位按揭供款,是以現金支付,因此未能顯示由誰付供款。翌年,二人對租單位,即麥租住曾的22E,曾租住麥的21E。1990年,麥訂立授權書,委託曾出售曾租住的21E,並容許由曾收取賣樓得益。直至1992年,曾以同樣方式,授權麥出售租住的22E單位,及由麥收取售樓得益。

控方曾指夾口供

原審法官認沒理由二人會互贈單位予對方,故推斷22E是由麥出資買入,麥才是真正業主;相反,21E是由曾買入,曾才是真正擁有人。上訴庭同意原審推斷錯誤,認為沒足夠證據證明麥是支付他所租住單位的人,或曾是支付他所住單位的人,但因認為兩人確有得益,故維持原判。
據辯方呈終院的陳詞指,要裁定兩人罪成,須符合三個元素,但其中一個元素即被告隱瞞他或妻子是租住單位的業主這一點不能成立,因控方未能證明麥居住的單位供款是麥支付,或曾租住的單位是曾供款;加上互租單位沒違法,故不能將二人定罪。二人原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6罪。控方原審時指,二人事件曝光後以「太空電話卡」互通消息及夾口供。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