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無清晰定義粗口

法例無清晰定義粗口

【本報訊】香港的「粗口禁區」不少,但法例沒就粗口作清晰定義,只以淫褻性、侮辱性形容。大律師陸偉雄指,若在公眾地方講具恐嚇性、侮辱性或挑釁性說話,或被警方指破壞社會安寧,引用《公安條例》第17B條控告。
陸指法例沒寫明何謂粗口,他指毋須就此立例界定,不少男士愛以粗口打招呼,感覺更親切,若就粗口字眼立法或太嚴苛。過去被定義為粗口的「仆街」一詞,隨着時代變遷已為社會接受,廣管局近年也批准「出街」。
過去因爆粗被判罰的案件不多,2007年9月,地鐵乘客王永健在車廂講電話時大聲講粗口被地鐵票控,認罪被罰款600元。
2007年,的士司機陳文健因在車內講粗口,被休班消防員張榮喜投訴,被罰1,200元。事隔兩年,張再登上陳之的士,二人爭吵,張不斷爆粗,陳報警,張被判罰500元。去年2月,同居情侶黃文迪和女友鄒芷喬帶幼女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因不滿輪候兩小時,以粗言辱罵醫生,各被罰1,000元。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