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兵與警駁火 四匪仍在逃

旗兵與警駁火 四匪仍在逃

【本報訊】包括被告馬漢光在內的10名省港旗兵涉於1993年,在兩個月內三度持械行劫灣仔、觀塘等地的工商業大廈,警方及後根據線報在他們第三次行劫時將賊人一網打盡,控以串謀搶劫、搶劫及管有槍械作犯罪用途等罪。被告及另外5人及後獲准保釋候審,但同缺席翌年5月的審訊。控方指被告最後一次露面為1994年3月。
1993年案發當晚約10時,兩名賊人潛入位於觀塘的海濱工業大廈將4名保安制服,並蒙上對方眼睛,及後有6至7名賊人進入工廈,部份持有手槍。他們準備乘搭貨𨋢時遭埋伏在旁的警員拘捕,雙方當時一度駁火,劫匪手持手槍及利刀,而被告當時則戴手套,身上帶備鎚仔、剪鉗、螺絲批及無線電收發器。

被告向警稱只協助偷車

被告聽到警員大叫「警察」時隨即拋棄上述物品,他警誡下表示收取酬勞協助友人偷車,「我只係嚟揸車」,對持械一事毫不知情,而無線電收發器則用於截聽警方對話。
當年不獲保釋的4名被告中,其中兩人承認串謀搶劫等罪,餘下兩人包括一名非法入境者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四人判監5至7年。至於棄保潛逃的6名被告之中,有一人在1995年被警方拘捕,經審訊後被判監5年半,而本案仍有4名被告在逃。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