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 劃一燃油費惹違競爭法質疑

民航處 劃一燃油費
惹違競爭法質疑

【本報訊】港人外出旅遊,購買機票需同時繳付燃油附加費。本報翻查資料,發現各航空公司獲批的短途及長途航程附加費,不單金額幾乎相同,更同上同落。新實施的競爭法,訂明禁止商界合謀定價,究竟燃油附加費訂定是否涉反競爭行為?民航處解釋,航空公司是在不同日子提出申請,而申請的收費水平亦不同,只是該處按機制審批後,定出有關收費水平。
記者:鄭啟源

《蘋果》翻查民航處由今年2月起,至上月公佈的航空公司客運燃油附加費紀錄。無論航空公司規模大、小,獲批的短途及長途燃油附加費收費「巧合地」相同,每次調整金額也是同上同落。如民航處上月公佈,有關本月的附加費資料,民航處批准68間航空公司的徵費,短途航班一律為25元,長途航班則為112元,收費有效期至本月31日。民航處昨最新公佈的6間航空公司,下月的燃油附加費徵費水平,有經營短途航線的國泰及捷星亞洲,齊齊減至24元,較上月少1元;至於長途航線,國泰與西伯利亞航空等5間公司,同樣一律收109元,較上月少3元。
不單附加費金額相同,就連每次調整也是同上同落。國泰發言人指,公司每月都會向民航處提交調整燃油附加費的申請,不會與其他航空公司商議。

競委會:有合謀才算違規

民航處解釋,以昨日批出的6間航空公司為例,各公司在本月15至29日中午期間分別提出申請,短途航班申請的金額,由65元至95元不等;長途航班則為112元至585元不等,提出申請的日子及金額均不同。民航處審批申請時,會考慮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油價變動對航空公司經營成本和市場的影響,同時亦會考慮附加費水平是否合理等因素,最後得出有關審批結果。
競委會委員鄭建韓認為,即使航空公司徵收的燃油附加費相同,也要有證據證明公司之間有合謀釐定金額才算違規。競委會發言人指,個別個案是否確實違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必須適當調查方能結論。

昨公佈獲批附加費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
Air Astana 阿斯塔納航空
Air Pacific Limited
(Fiji Airways)斐濟航空
國泰航空
Globus
捷星亞洲航空
西伯利亞航空

收費
短途:24元
長途:109元

燃油附加費有效期
2016年1月1日至31日

資料來源:民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