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W判有權結婚 無助修例

變性人W判有權結婚 無助修例

【本報訊】前年終審法院判定變性人有權結婚一案轟動全港,更迫使政府修訂《婚姻條例》,惟去年遭泛民及建制聯手否決。關注同志組織批評政府一直視同性伴侶為二等公民,呼籲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

陳志全斥政府為最大僱主拒檢討

香港女同盟會昨發聲明指,政府涉違《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又稱政府雖不能解僱涉事員工,但認為該員工極可能因此不獲晉升,促政府立即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該會幹事煒煒引述個案指,有港人同性伴侶早年在加拿大結婚,回港後關係轉差欲離婚,但因本港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故二人須到外地分居半年,方能完成離婚程序。她稱,二人因私人理由,至今仍未離港分居,須向加國使館求助,「婚都離唔到,好怪誕」。大愛同盟總幹事梁兆輝批評,本案反映政府一直視同志為「二等公民」。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則稱,雖然變性人W獲判有權結婚一案,未有為同性伴侶爭取權益,但他引述終院判詞指時下婚姻不應只以生育為目的,認為有指導作用,對日後再爭取修訂《婚姻條例》有利。他亦批評,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在性小眾議題上一直推搪,既不主動檢討法例,亦不帶頭給予員工同性伴侶福利,也不肯討論民事結合,讓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近的待遇,迫使他們尋求司法覆核。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認為,婚姻雖是一種制度,但也是一種文化,不應由法官「一個人代表晒全香港」,應先交由立法會討論,或取得社會共識。
■記者馬志剛、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