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人被傳媒追訪而投訴私隱受侵犯的問題,一直引起爭議,本港亦曾研究立法規管,但醞釀多年後亦胎死腹中。學者指出,名人的言行可能涉及公眾利益,所享有的私隱權確比普通人少,若記者是在做正常採訪,又無干擾名人的生活,便不算侵犯私隱。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娛樂圈、政界及社會知名人士都屬公眾人物,他們在公眾地方的行為受傳媒監察,不算侵犯私隱。一般而言,記者做正常採訪,又無干擾名人的生活,便不屬侵犯私隱。名人私隱也非全無保障,外國有案例是名模戒毒被追訪,法庭就判決追訪確會影響名模戒毒療程。
法改會2004年曾就傳媒侵犯私隱行為,建議由報業成立自律委員會接受侵犯私隱投訴,而受侵犯私隱一方亦可民事索償。但建議一直無下文。2011年政府又建議就纏擾行為立法,最後亦胎死腹中。杜耀明表示,立法規管只會淪為政府打壓新聞自由的工具,「政府可以明知告唔入都告咗先,令傳媒在時間及金錢上受損,便會造成阻嚇力」。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