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縱火案 5被告准保釋

立會縱火案 5被告准保釋

【本報訊】立法會大樓示威區垃圾桶縱火案,包括佔中輔警楊逸朗在內的5名被告,昨解東區法院提訊。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再訊。裁判官准5人保釋,其間不准踏足立會大樓範圍。據控方指控,各被告各有分工,有人負責購買火酒報紙,有人負責睇水,亦有疑犯負責將涉案易燃鐵罐放進垃圾桶。
5名被告依次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生陳祖澤(18歲)、無業男子葉卓賢(19歲)、繪圖員林國倫(24歲)、培正專業書院一年級生周樂軒(19歲)及候任樹仁大學學生會會長楊逸朗(22歲)。
5人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本月9日在立會綜合大樓1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地而無合法辯解下焚燒立會垃圾桶。各人暫毋須答辯,等候警方分析他們的電話紀錄及資料、分析閉路電視片段、等候各被告衣物鑑證報告等。

不得進入立會一帶

控方指儘管5人無刑事紀錄,鑑於警方證據充份,反對陳、葉、林保釋,警方調查八達通紀錄及現場附近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陳乘港鐵到金鐘,並在海富中心買咖啡,警方發現陳的衣着,與案發現場將涉案易燃罐放進垃圾桶縱火的疑犯衣着相若。
控方續稱,葉、林亦向警方招認,葉承認負責睇水,並協助警方重組案情,林則供稱應楊的要求購買火酒及報紙,並在立會附近廁所將物品交給楊,但他強調從不知道火酒及報紙是用作縱火。周、楊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反駁控方時指現場閉路電視僅拍下縱火疑犯穿黑色上衣,疑犯戴上口罩,根本不能確定是陳。裁判官押後至明年2月3日再訊,准各人以現金1萬至5萬元保釋,不得離港及進入立會一帶。
案件編號:ESCC4190/15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