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男警去年8月因超速駕駛被罰停牌6個月,但被發現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間,多次駕車出入警署,甚至在龍翔道超速被截停。案件昨續審,男警稱誤會停牌令是3個月,又指因遺失駕駛執照故未有向法庭交出,但尋回後因大意而沒向警方取消報失,又稱不熟悉交通規例。裁判官直指其解釋難以置信,但最終卻接納其說法。
記者:勞東來
已停職的被告張偉倫(30歲)原被控17項停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前日案件開審時他承認停牌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各4項,並獲撤銷3項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張昨同意案情後,控方再撤銷其餘6項控罪。
辯方求情時解釋,張被罰停牌6個月,需在最後3個月內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他誤以為只停牌3個月,參加課程後便可駕車,於是按其理解服刑後,每朝駕車回警署上班。辯方指張有悔意,並無釀成意外,而且需照顧患癌的89歲祖母,希望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尋回車牌無取消報失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聞言後質疑,停牌人士須交出車牌,張未拿回車牌便不應駕車,要求張就此到證人台接受盤問。張辯稱被判停牌當日違失車牌故沒交出,並向警署報失,但幾日後尋回,卻因大意無取消報失,並以為停完牌可用回舊車牌。但林官直指張是警員,清楚知道尋回車牌後要取消報失並交出。
林官又質疑張身為交通警,怎可能不知自己超速45公里以上須停牌至少6個月。張稱當時超速有緊急原因,但不記得是否獲接納減刑。主控盤問他時,亦指張每天執法,應熟悉交通規例,惟張不同意,指若熟悉即考試能拿滿分,「謙稱」自己只是「學過吓」。
林官一再批評張所為難以置信,但指儘管張說法不合理,他確於停牌3個月後參加課程,之後如常駕車上班,與其誤會一說脗合,決定接納其解釋,但表明情況特殊。林官押後到下月7日判刑,准張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CCC16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