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人權陣線去年舉辦七一遊行期間,警方拘捕民陣五名成員並沒收手機。負責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岑永根指警方沒收其手機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開審。申請一方指條例賦予警員搜查並取去被捕人士物品權力,沒恰當保障,又謂警方可透過手機查看網上其他資料,範圍太廣,違背立法原意。
警例被指不合時宜
岑永根一方指,關於檢取涉嫌人士財產的《警隊條例》50(2)條於1992年訂立時,當時並無智能手機,不會預計到今時今日智能手機可用作查閱網上個人資訊,不僅牽涉手機內的資料,除非手機是用作傷人武器,否則不應在拘捕時被檢取作為證物。民陣前召集人陳倩瑩一方亦指,手機可儲存多年對話紀錄或親密照片,遠超調查用途。
警方則指條例已賦予警員權力,如合理懷疑任何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取去,並有另一條文要求在進一步檢查前取得裁判官手令,保障已足;又指警務處長可通過修訂警察通例作規範,若推翻條例,會影響警方搜證及維持治安。法官區慶祥押後裁決。案件編號:HCAL122/14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