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空十席基督教選委的法律問題(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戴耀廷) - 戴耀廷

懸空十席基督教選委的法律問題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戴耀廷) - 戴耀廷

最近一群基督徒成立了一個名為「傘後基督徒盼望行動」的組織,推動懸空十席基督教選委的運動。他們認為教會不應享有任何形式的政治特權,而應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去表達爭取真普選的立場,故建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不去提名十位負責選出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本文不討論基督教是否應放棄2017年特首選舉的選委會中基督教被配予的席位,那會涉及基督教神學層面的政教分離問題,而只討論若放棄十席基督教選委會出現的法律問題。最關鍵的法律問題是,即使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決定真的要放棄這些席位,但這些席位最終會否懸空,或是會被填補。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宗教界屬第三界別,被配予六十席。與其他界別不同,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並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指定團體提名的若干人士來出任。代表基督教的指定團體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條例》還指定了其他五個團體分別代表其他五個宗教。《條例》亦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在2012年的選舉,六個指定團體都是分別被配予十個席位。
《條例》並沒有規定指定團體以何種方式產生他們要提名的人選,只是規定了若指定團體提名的人多於被配予的數目,以抽籤方式決定由該團體的哪些獲提名人來填補該指定團體所獲配予的席位。
《條例》也沒有規定若指定團體沒有提名任何人的時候的處理方法,只是說若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出現空缺,可安排補充提名。若在補充提名的程序,指定團體仍是不予提名,《條例》亦沒有規定任何處理的方法。

特首或將席位配予其他團體

假設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沒有按《條例》規定提名任何人,被配予基督教的十席是否可被再配予其他宗教的指定團體呢?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在憲報刊登了命令,確定了將配予各個指定團體的席位數目,那應是不可以的,因為《條例》規定由每個指定團體提名以擔任選委的獲提名人的數目,不得超逾該團體的獲配席位數目。因其他指定團體也只分別被配予十席,由他們提名而出任選委的人都不能超過該指定團體被分配的十席,所以即使基督教的十席出缺,其他宗教團體也不能自動增加席位。
唯一有可能把基督教的十席轉配予其他指定團體的情況,就是在出現基督教席位空缺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重新在憲報刊登命令,把基督教席位分配予其他指定團體,然後再由其他五個指定團體進行補充提名。不過,因選委會產生的時間與特首選舉的時間是很緊迫的,這安排未必有足夠時間完成。
另外的問題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是否有權放棄配予基督教的選委會席位。按《條例》的規定,指定團體「可提名」,而不是「須提名」人士為選委,故法律並沒有規定指定團體一定要提名。即使有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強制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提名,法院也不可能頒佈相關的命令。
反是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憲報刊登新的命令,把出現空缺的席位再分配予其他指定團體的決定,就有可能在司法覆核中被挑戰。這是因為相關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享有此再分配的權力,而補充提名只處理已成為委員的人士,因不同原因而不能再擔任委員而出現空缺的情況,並不包括指定團體不提名任何人的情況。
相信基督教是否應放棄十席選委,在基督教內會有不少爭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會根據甚麼原則和程序決定是否放棄提名選委,這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決定。但若能透過公開的商討程序,讓信徒在了解不同意見後,一起共同決定,那會有助解決紛爭。我也希望釐清相關的法律問題後,會有助不同意見者尋求共識。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