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
將債權拆散予散戶認購模式,容易讓人聯想起與集體投資計劃相類近。不過,Golend創辦人張鄭芬稱極重視公司運作是否合乎法規,曾諮詢律師意見,確認現時的模式並未有違反任何規定,亦非集體投資計劃,又指與證監會有緊密溝通。證監會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運作模式似貸款轉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集體投資計劃」泛指一些有滙集性質的投資產品。大律師陸偉雄相信,分拆債權並未有違反集體投資計劃,「呢條例好多時針對資產投資,債務或貸款風險分擔應未觸犯法例」。
陸偉雄稱,P2P網絡貸款並未有例可依,亦無牌可申請,而Golend運作模式更似貸款轉介,「若果未來要規管貸款轉介,或者先會牽涉監管問題」。
財務公司動力貸聯席董事傅家豪表示,該行亦曾深入研究在香港從事P2P網絡貸款可行性,從律師得悉《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集體投資計劃甚少牽涉債券,而較多是針對房地產及證券等。
他以豬肉檔為例子,「若果大家集體買一隻豬,拆散咗之後各自賣唔同部份,賺咗啲『投資回報』,唔通咁又犯法喇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