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表律政司的控方資深大狀郭棟明昨在辯方求情前,率先要求法庭根據《防止賄賂條例》33A條,下令禁止陳在任何公共機構或法團受僱擔任董事或經理,是該法例生效35年來首次申請。潘官指此舉是對陳無理壓迫,十分不公,令人費解;更質疑過往有更嚴重案件,「許仕仁案有冇作出申請吖?」法官最終不用辯方回應拒絕申請。
控方回應指陳身居要職,加重案件嚴重性,又謂許仕仁案中有根據公司法作出另一個申請,並不限於公共機構,性質更嚴重。惟法官指,控方未能合理解釋為何選擇於本案就相關禁令作出首次申請;又指已三番四次表達本案有獨特性,沒一般貪污舞幣案件嚴重。
法官指參考求情內容後,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繼續讓陳在法團或公共機構中服務,絕對符公眾利益,控方申請完全不是從社會和公眾利益方面出發,對此深表失望。控方又促法庭下令陳將涉案的11.2萬元報酬歸還給無綫電視。惟法官指控方沒諮詢無綫取態,且涉款並非陳利用職權賺取,無綫亦已獲應得利潤;若頒令會令無綫不公平地獲得額外收益,故同樣拒絕。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