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利益案 陳志雲輕罰8.4萬官指不能以貪污形容 律政司料覆核判刑

收受利益案 陳志雲輕罰8.4萬
官指不能以貪污形容 律政司料覆核判刑

【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經理人叢培崑收受利益案,糾纏5年,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昨遵照上訴庭指示,改判二人有罪,但再強調陳在事件中沒刻意隱瞞收取報酬或任何不誠實意圖,「根本不能以貪污兩字來形容本案」,屬「技術性」犯法,故分別輕判二人罰款8.4萬及2.8萬元。庭上旁聽親友散庭後掌聲雷動,喜極而泣,但陳表情肅穆笑不出。消息透露,律政司早已盤算一旦判刑過輕必定覆核,「(即使)判幾個月(監)都上訴」。明天生日的陳亦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誠如辯方所言:「案件仲有漫長嘅路要行。」
記者:楊家樂

陳志雲昨由友人王喜陪同離開法庭,其間陳捉緊王的手臂。
夏家朗攝

潘官昨裁定陳志雲和叢培崑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並按二人得益判罰款8.4萬及2.8萬元。但據原審時證供顯示,陳獲得11.2萬元酬勞,叢另收2.8萬元佣金。

44人求情 讚不貪婪

代表陳的辯方資深大狀謝華淵昨呈交由44人所撰寫的34封求情信及聯署信,形容來自不同階層人士不約而同寫信帶出相同訊息,力讚陳品格高尚、不貪婪、不斤斤計較、不見利忘義、誠實可靠及樂於助人。
雖然他遭部份無綫中人頂證,但只要對其內部工作有認識的人,均異口同聲指陳是以無綫的利益為依歸。無綫前高層邵方逸華、梁乃鵬、何定鈞及陳禎祥均力讚陳的表現,對其處境深表同情。當中邵方逸華和梁在案發時更是陳的上司,直指若當時陳向他們申請收酬出席涉案活動,會獲批准。
數名演藝界資深從業員包括汪明荃、曾志偉、黃柏高、廖安麗及黎耀祥,亦認為陳以藝人或名人身份在商業活動中收酬,正常不過,難以理解為何犯法。
商台主席何驥亦謂陳有才華,為無綫爭取大量贊助,市價甚高,卻不問回報,擔任額外的主持工作,辯方指「反而覺得無綫欠陳生……而非陳損害無綫利益」。
辯方又指陳熱心公益。前廣播處長張敏儀在信中指陳可說是香港經理級管理人員之中,參與慈善公益服務最廣泛的人。而長者安居協會行政總裁梁淑儀亦指受陳打動,放棄高薪厚職,投身社會服務。
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首席講師楊家正博士更引述學生的致謝函,指出從陳的講座學到很多做人處世的道理,獲益良多。大狀指相信陳不會預計到他曾幫過的人的說話,會被引述出來協助自己,「係本案悲劇性嘅好好例子」。
辯方揚言「今時今日社會,好難再搵到第二個陳志雲」,無人有權剝奪陳繼續協助其他有需要人士的權利,法庭亦不例外,否則只會造成更大悲劇。

陳已向終院提上訴

潘官判刑時謂,本案並非一般貪污舞弊案。控方沒指陳以權謀私,且有別於其他案例,本案發生始於無綫電視,演出《志雲飯局》舞台版是無綫和奧海城的構思,並非陳本人。此外邵方逸華和梁乃鵬的說法,更引證陳沒申請並非存心隱瞞,極其量是疏忽。
本案沒有任何所謂的貪污元素,控辯雙方或法官亦未能找到案例,是一名被告人在沒不誠實意圖和沒刻意隱瞞收取利益的情況下被定罪。本案屬「技術性」犯法,任何監禁式刑罰或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宜。
潘官特別強調,判罰款只因本案獨特及考慮到被告的本質,與被告社會地位或工作能力無關,亦不代表法庭不重視貪污案件。
律政司發言人指,會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由於陳已表明考慮提出上訴,現階段不宜再作任何評論。但據悉,律政司早已決定若判刑過輕,會提出覆核。案件編號:DCCC1214/10

法官潘兆童語錄

‧本案並非一般貪污舞弊案件。控方沒指稱陳志雲藉職權以謀取報酬或回佣,或因此而給予任何人利益、優待或方便

‧本案案情和一般貪污案件極不相同,沒任何所謂的貪污元素,根本不能以貪污兩字來形容本案

‧實際上,控辯雙方均不能提供,而本席亦未能找到,一名被告人在沒不誠實的意圖和沒刻意隱瞞收取利益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案件,以供本席參考……可說是「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判監

‧以陳在本案中行為的嚴重性來說,監禁式的刑罰、或任何對他人身自由有所限制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都不成比例

‧相信陳根本上亦毋須要有社會服務令,才會服務社會

‧控方以此案件作有史以來的首次相關申請(即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陳受僱於法團或公共機構),實在令人費解。控方的這個申請,是對陳的無理壓迫,十分不公平

資料來源:法官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