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大狀爭拗「朋友」定義

法官與大狀爭拗「朋友」定義

【本報訊】中年男子藉報讀美容課程,圖取得學生資助辦事處免入息審查貸款,並填報一名女子作擔保人,聲稱她是朋友,但被揭發兩人不相識,終因企圖欺詐罪被判監6個月。他不服判決上訴,代表大狀昨在庭上宣稱,該女子實由男子的友人介紹,「朋友嘅朋友係咪朋友呢?佢填佢係朋友,係咪有錯呢?」
上訴人52歲無業漢麥德安被指2011年2月向學資處聲稱會在翰林精英函授學校報讀美容課程,圖取得7.2萬元免入息審查貸款。

「朋友嘅朋友係咪朋友?」

代表麥的大狀昨指麥雖於警誡下承認不認識填報為擔保人的趙姓女子,但麥是透過水客友人介紹而獲趙的資料,「朋友嘅朋友係咪朋友呢?」
大狀謂「在社交層次上,朋友係低層次術語,唔識都可以叫朋友」,非如同母子或夫婦等般有嚴格要求,「飲一餐茶、傾一兩句偈,影張相,就係朋友」,故只能指麥或鹵莽行事,非作虛假陳述,未能證有不誠實意圖。
惟暫委法官陳廣池質疑:「𠵱家係填彌償協議,即係要孭條數,唔係普通社交場合,飲吓酒、吹吓水,咁就孭條數喎!」律政司指警方曾調查趙,但事後失去聯絡,涉案學校則已結業。案件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618/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