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評】
有時真是不能怪一些議員對《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盲撐或盲反,只要你在知識產權署的網頁把104頁的草案全文讀一讀,保證從正文開始,讀幾頁就讀不下去。句子冗長累贅,語法不通比比皆是。就以第一條為例:「本條例草案旨在」下面一大堆字,跟着是「由立法會制定」,且不說那一大堆字詰屈聱牙,「旨在……由立法會制定」也不通,應改為「本條例草案由立法會制定,旨在……」。
連負責該草案的蘇錦樑局長也沒有讀懂。他在報章上撰文稱,「條例草案通過後,刑事責任的門檻更清晰。如不知道有侵權情況或不取代原作品構成經濟損害,就不會招致刑責」。前天《壹錘定音》找來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他也承認蘇錦樑「講漏咗」免責條件中,在「自己不知道」之後還有「亦無理由相信」幾個字,而這幾個字的意思是要法庭相信當事人不知道侵權。這麼重要的遺漏,相信不是「講漏咗」,而是沒有看懂。
連局長都沒有讀懂,相信不是很用心的議員也看不下去的草案,豈能不先擱置一下,把文意搞清通才拿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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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