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擬把內地法例納入《基本法》,以便高鐵實施一地兩檢,來自法律界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基本法》設計基礎是中港兩地法制存有差異,須有嚴格規限分隔兩地,其中第18條特別指明除附件三明列的全國性法律外,其餘內地法律不能在港執行,為兩制築起屏障,他反建議高鐵實施車上檢。
深圳設邊檢可處理六成客量
郭榮鏗說,附件三用途有嚴格要求,並非「話用就用」,現被納入附件的全國法律,包括國旗法、國徽法、領海法、駐軍法、專屬經濟區與領海,及國籍法等條文,與香港自治範圍無關。若僅為高鐵便利及經濟效益而修改附件三是扭曲用途。容許內地人員在港執法,除要符合《基本法》第18條要求,也要細看有否與其他條文牴觸。郭榮鏗解釋《基本法》第154條列明,港府在香港境內可實行出入境管制,一地兩檢為內地執法人員設特區,港府有必要解釋會否影響自治範圍權力。《基本法》第31條亦列明香港居民在本港境內遷徙的自由,引入內地法或侵犯有關人權。
公民黨早前提出車上檢方案,郭榮鏗說,港府以香港到深圳僅10多分鐘車程,內地人員難在車上為全部旅客進行邊檢手續為由而反對,其實是扭曲方案。他解釋車上檢須配合兩地兩檢,據港府2009年預測高鐵乘客流量,從通車日起直到2031年,以高鐵來往西九至深圳的乘客佔總客量63.8%至66%。
郭認為,當局只需在深圳車站設邊檢站已可照顧大部份旅客,其餘往廣州及其他城市旅客則可安排車上檢,若有違反內地海關及檢疫要求,也可在沿線車站處理。
身兼全國人大的新民黨立會議員田北辰則認為兩地兩檢較車上檢可行,又指既然有逾六成高鐵乘客只來往香港及深圳,兩地兩檢短期內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案,但長期而言要照顧餘下乘客,始終要有一地兩檢。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