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俗稱「網絡23條」)將於明天再進行二讀審議。這草案不單止與網民有關,亦與大眾息息相關。
大媽、長輩中招的機會,絕不比網民低!《壹錘定音》特意設計長輩版懶人包,供各位參考。
網絡23條通過後,以下4個長輩常遇到的情況最容易出事:
一)長輩圖
長輩最喜愛收到的長輩圖,平常都喜歡與朋友分享。事實上,除非相片是出自自己之手,否則發送出去有機會侵犯別人的圖像版權。
二)看大戲
看大戲想拍照、拍片前要三思,因為版權屬於主辦單位。拍完還放上網與人分享,更是罪證確鑿,干犯了版權法新加入的傳播罪。
三)聯誼會活動
在公司春茗、街坊福利會、同鄉會聚會進行天才表演、跳大媽舞、認真唱歌等等,總之表演有背景音樂、需要播歌,都要小心。歌詞和曲都分別有版權,而主辦單位在播歌前理應須就版權付費,觀眾即使一時高興,拍下短片也絕不能隨意放上網。
四)唱卡拉OK
再次強調,拍片放上網是不可以。因為卡拉OK公司買了版權只容許你現場唱,若然你拍片放到網上與人分享,當然需另付版權費。
超然的特首梁振英,日前唱《喜歡你》後放上網,也差點兒犯法,要急急補交版權費,但誠如音樂人周博賢所指,特首只付費予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並不足夠。
翻唱歌曲兼錄音,牽涉詞曲版權中的「複製權」;把歌曲放入畫面,涉及「影音同步權」,兩者分別要向版權所屬公司取不同的牌照。
選用歌曲的純音樂、將純音樂放入畫面又分別要向唱片公司取不同權限的牌照。特首只向CASH申請詞曲串流版權,只可以上載影片。特首還未向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香港音像聯盟(HKRIA)申請。所以,一共有六關要過,費用隨時過萬!
如此麻煩,可否置法例於不理?
萬萬不可!各位長輩,犯干新修訂的版權法,不只民事責任,更並非可以賠錢了事。只要分享一些不屬於你的東西、而又嚴重侵害版權人利益,就有機會干犯刑事罪行,要受牢獄之災。
提醒長輩們,現行草案有六個豁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
不過,提醒親友「天氣轉涼多添衣」而傳播可能侵權的長輩圖,怎看也不是諷刺,仍然以為與你無關,實在太天真了。
刀架頸上,砍與不砍由政府說了算。
記者 羅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