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能否實行一地兩檢,原本看來或應只是技術問題,現在卻暴露出更深層的政治問題,引發了最新一輪關於一國兩制的爭議和疑慮。
鄧小平最初提出一國兩制時,一國兩制的概念是非常粗糙,只說在中國主權下,特區可實行高度自治,除國防和外交外,其他事務都由特區自行管理,並反映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內。到起草《基本法》,當要具體落實一國兩制時,不少技術細節浮現出來必須處理,包括如何維持特區與內地不同的法律體制、內地法律適用於特區的條件,及《基本法》的解釋權等。
當時仍有不少法律的技術問題,因時間或認知不足,最終都沒有具體規定,但某程度上是基於當時對一國兩制的主流理解,是除了可預見必不能迴避的情況外,兩制在一國下是要盡可能區隔開。
但在回歸後,一方面因香港經濟轉型和亞洲金融風暴,另一方面大陸經濟急速起飛,香港經濟上越益依賴大陸,也有更多大陸居民有資源出國外遊,令香港與大陸的接觸變得非常頻密。兩地卻沒因接觸多了而變得更親密,反因缺乏互信,令相互衝突有增無減。之前那種以區隔為主的一國兩制,再不適合處理中港關係的新常態。這是原設計的不足。
要興建高鐵把香港與大陸的高鐵網連接起來,正是官方希望以此加強中、港聯繫,但香港民間卻抗拒進一步融合。之前已引發過一場社會運動,現在一地兩檢的爭議只是延續上一次爭議。雨傘運動後,本土意識變得更強烈,可預見由一地兩檢所再次挑起的一國與兩制間的矛盾會更激烈,甚至有再次燎原之勢。
若要實行一地兩檢,又須把相關的大陸出入境、海關及檢疫法律加進《基本法》附件三。但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大陸法律不在特區實施,除卻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也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按《基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肯定說,在《基本法》起草時,一定沒想過一地兩檢,故難以尋求起草時的立法原意。但以當時一國兩制主流想法是以區隔兩地為主要目的,那麼要實行一地兩檢而又符合此想法的可行方法,其實並不多。
或可授權特區代為執法
區隔包括法律區隔及人員區隔。法律區隔是指兩地採用不同法律,除特定範圍外,大陸法律是不適用的。因要實現法律區隔,「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解讀應非常狹窄。從回歸以來加進附件三的法律數量很少,足可驗證這點。
人員區隔是指即使大陸的一些法律是適用於港,除必要外,不會由內地官員執法。如適用於港的《駐軍法》,雖規定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也同時規定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區法院及有關的執法機關管轄。
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也只負責直接執行《基本法》及附件三中有關外交及涉外的條文和法律。即使是中聯辦,名義上亦只是負責聯繫各界的工作,在港沒有直接執法權。反是一些適用於港的大陸法律,是由特區政府獲授權執行的。最好例子就是適用於港的《國籍法》,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入境事務處根據《國籍法》處理國籍申請。
要做到一地兩檢,首先要過法律區隔這關,那已是非常不容易。但即使相關的大陸法律納入了附件三,要符合人員區隔這要求,唯一方法就是中央授權特區入境事務處、海關等政府機關代為執行。
當然,這是基於過去對一國兩制的理解,但一國兩制有一致命傷,最後《基本法》的演繹權全在中央手上,中央若透過人大常委會強行把一國兩制由區隔為主改變為融合為主,在法律上它完全可做到,但那必會進一步撕裂中、港之間現已非常緊張的關係。
不是說一國兩制只可以是區隔而不可轉化為有更多融合,但問題是現在《基本法》缺乏有效機制去彈性地及公正地處理新的情況。普選爭議令中、港失去互信去開展商討以尋求共識,才導致現在一國兩制難以應對不斷轉變的環境,令斷裂的危機迫在眉睫。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