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霸道 拉布、流會成新常態(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 李兆富) - 李兆富

行政霸道 拉布、流會成新常態
(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 李兆富) - 李兆富

昨日雖然立法會大會因人數不足流會,暫時中止《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沒有人知道政府會否在未來的一星期作重大讓步。拉布和流會,似乎是今時今日行政霸道的新常態。立法會反對政府提案的一方,因為制度上的傾斜,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只能透過拉布來拖延。另一方的建制派陣營,不知道是因為沒有紀律,又或者只是存心要跟立法會的少數反對聲音對抗,還是有其他原因,因為人數不足而流會的情況似乎越來越普遍。這些政治舉措重複得多,不但教人麻木,更教人感覺這個城市隱隱然瀰漫着一股無力感。
在議會外,版權條例修訂被定位成網絡23條,命題是言論創作自由,相對政府以保障知識產權作為支持修法的理由,將兩個立場並陳,不難看出誰佔領了道德高地。坦白說,香港人對保障知識產權其實並不熱切。當然,不是說多數人沒有政治訴求,政府就不用去理會。可是,自法案提交到立法會以來,主事官員一直沒有積極主動向公眾闡釋為何一定要修法及不會被用作政治打壓。若然他們以為可以低調地偷雞過關,恐怕想法太過天真。畢竟,今次的修法,早已在社會上積累了極大的反對意見,就算在立法會數夠票,法案沒有必須有的認受性,最終只會讓支持立法的建制派背負多一個政治包袱,加上選舉期臨近,我很懷疑建制派有多大的動機會在這個議題為政府背書,或許這些考慮也部份解釋了立法會為何再次流會。
社會不是沒有支持修法的聲音,但音量微弱,理據更薄弱。支持修法,最大理據是在互聯網的世界中,沒有政府主動刑事執法,私人版權持有人無法去保障其利益。不過客觀事實反映,科技企業如蘋果和亞馬遜等,都有不同的方法去讓私人版權持有人利用新媒體播送作品並圖利。當然,天下間沒有免費午餐,要是版權持有人不滿蘋果和亞馬遜的定價方式和分成比例,那是另一個題目,但不可以說保障版權除了政府以外,就沒有他法。
坊間的另一個極端,是完全否定版權存在的意義。不少左翼思想分子認為,任何形式的所謂創作,其實都是建築在別人之前的概念和創作之上,換而之,世界上沒有百分百的原創,所以也不存在百分百的版權。相對溫和的一派則認為,知識產權有經濟學上的「公共財」(Public Goods)的特性,在社會利益極大化的前提下,知識產權要設有一定的限制。事實上,無論是版權抑或專利權,都有一定時限,以平衡公眾和私人利益。

以為數夠票便完成任務

然而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區分版權、專利和商標等概念。有一點必須注意,商標和專利有註冊制度,而版權則不用註冊。換言之,假如政府主動介入執法懷疑侵犯版權行為,之前有責任確定版權擁有人的法定地位,而這點技術的考慮,在現實世界的執行,往往比想像中要困難得多。遠的不說,最近迪士尼的《Frozen 2》宣傳短片,也被創作人Kelly Wilson指控抄襲其作品《The Snowman》。訴訟最終雖然庭外和解,但我想指出,事件也反映版權的複雜。政府有責任解釋日後如何在刑事執法前,明確界定版權擁有人的法律地位。否則,立法之後也可能出現執法機關「跟車太貼」的情況,即政府接獲自稱版權擁有人投訴執法,到人贓俱獲之後,才發現投訴人原來也被投訴是侵權者的尷尬場面。其實就算專利有註冊制度,糾紛仍然是以民事訴訟處理,當中有一定的法理考慮。
最重要是政府在社會也未達成共識前,就以為數夠票過關便完成任務,借網民的說法是「霸氣外露」,難怪網民質疑修法背後另有目的。但也有理由相信政府堅持以將版權侵權刑事化,是受到利益團體游說而作出的決定,未經深思熟慮。站在保守的角度分析,除了官僚可能會認為在現階段收回法案等於失去管治威信,修法不通過其實不見得任何人會有即時的重大損失。在這一刻,政治問責官員若然對香港有所承擔,應視今次事件為一次教訓,檢討一貫的行政霸道手段對香港造成的破壞,而不是一味推卸責任說社會事事上綱上線。

李兆富
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